【招标信用】九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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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江西 九江市 | 采购单位 | 九江市民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市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市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市本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7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市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对象
(一)2025年6月30日前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要求年报。
二、参检方式和时间
此次年检年报采用网上申报提交方式,不接受线下提交材料。
网上申报提交材料时间从2026年2月9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6月1日零时起关闭网上申报提交通道。
三、参检步骤
进入江西省民政厅官网,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江西社会组织”,登录“江西社会组织管理”系统(用户名为统一信用代码),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2.2026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及已脱钩的,仅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报送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
3.2026年5月31日前将取得初审意见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扫描上传系统。
4.系统反馈年检结论或年报通过后,及时携带三份年度工作报告书、一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年报)印鉴。
(二)慈善组织
1.慈善组织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组织公章。
2.年度工作报告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
3.2026年3月31日前将取得初审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材料扫描上传系统。
4.系统反馈年检结论或年报通过后,及时携带一份年度工作报告书等材料以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加盖年检(年报)印鉴。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本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年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提交相关材料,避免临近截止日期“扎堆”提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年检年报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明确具体整改举措及时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符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违规处罚情形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三)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应当参照《九江市市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同步检查党建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九民党字〔2023〕33号)的有关要求,由市本级社会组织提交相关材料给党建工作主管单位。
年检(年报)盖章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东附楼五楼C511室,咨询电话:0792-3908628。
附件:
1.市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要求
2.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要求
3.市本级慈善组织年检年报相关要求
九江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2日
附件1
市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要求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5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1.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4.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7.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2025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0.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附件2
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附件3
市本级慈善组织年检年报相关要求
1.使用“江西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进行年检年报。慈善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完成形式审核后上传“慈善中国”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3.对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4.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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